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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化传媒公司租赁房屋不到一月发生火灾,损失超160万,法院终审判决来了

时间:2024-09-24

2020年12月,薛先生和一家文化传媒公司签订租赁合同,将自己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套房子出租给该公司,租期为5年。签完合同还没有一个月,凌晨4点多,该房子发生了火灾。

经现场人员报警,消防救援人员迅速赶到现场扑灭了大火,但房子已被烧得一片狼藉。经鉴定,房屋本身的直接财产损失约160多万元。

经现场勘查,消防部门未能找出具体起火原因。火灾认定书载明:起火部位位于建筑物四层东侧沙发位置处,火灾原因可排除外来火源、用火不慎和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因素,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因素。但是关于起火点的具体引发起火的原因或者物件是什么,消防机关没有做出进一步的认定。

接到小区物业的电话后,薛先生赶到了现场。看到家里一片狼藉、损失惨重,薛先生认为自己的损失应该由文化传媒公司承担。

房屋的主人薛先生将承租方起诉到法院,要求其赔偿两部分财产损失:因火灾引起的房屋本身的直接财产损失约160多万元以及房屋因为火灾导致不能出租期间的租金损失。

一审判决

一审法院确认了薛先生的财产损失金额,并依据消防机关作出的结论进行了判定,对消防机关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所说的,不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因素进行了具体分析。

根据事发当时起火的时间是凌晨4:00~5:00,基本可以排除承租人使用大功率电器的可能性。在这种情况下,不能排除房东提供的房屋自有装修带有的电路引发故障的因素,所以这种情况下判定房屋的主人承担70%,也就是主要的赔偿责任,由承租公司承担30%的赔偿责任。

一审法院判决,文化传媒公司赔偿薛先生50余万元。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,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

二审判决

文化传媒公司认为

电子电器故障应该是房屋原有建设时候铺设的电路质量问题,或者是房屋自身的一些用电设计可能不太合理,导致起火,跟正常的使用用电器没有关系。

文化传媒公司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质疑,是因为薛先生的房子存在违建。

北京三中院石煜法官表示,这个房子是一个1层到5层的整栋楼房,其中4层的部分是加建的部分,没有建筑规划审批手续且经过消防验收,5层是露台部分,其中房屋起火的位置是发生在4层,造成的主要财产损失也是4层5层的部分。扩建楼层的财产损失按照一定比例不予确认。

根据消防部门的现场勘验笔录显示,起火点附近的墙壁插座内的金属部件未发生熔融痕迹。

薛先生认为

金属环线没有熔融断裂,就不可能是强烈的电线和插座发生短路,如果强烈的电线和差错发生短路的话,那必然会发生熔融断裂的情况,所以他的房屋没有任何的质量问题。

起火点附近的墙壁内电线没有发现熔痕,可以排除房屋自身电路问题引发火灾。在起火点附近有许多电器,既有房东薛先生提供的,也有承租人自行置办的,不能排除任何一方所有的电器出现故障,引发火灾的可能性。

最终,三中院对双方当事人承担火灾责任比例进行调整。

二审判决依据

二审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:

1.是法院法官关于火灾发生原因的重新的审查认定与思考。

2.考虑到承租方作为承租人对房屋在事发时是实际控制并且使用的,更有可能在第一时间发现房屋的火灾隐患以及对火灾事故进行制止。在此情况下,承租人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,应当加大其所承担的责任。

3.考虑到房屋的加建部分没有经过审批、规划、验收等情形,视为房屋的出租人扩大自身损失的行为。

最终判决

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,房东薛先生和文化传媒公司对薛先生各承担50%的财产损失,文化传媒公司向薛先生赔偿90余万元。文化传媒公司表示,此次火灾也造成他们收藏的古玩字画等物品损毁,将另案起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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